储粮机构不得插手经营?粮食法草案面临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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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储粮机构不得插手经营?粮食法草案面临博弈 |
我国首部《粮食法》(下称征求意见稿)2月21日下午开始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其中,粮食转基因问题和粮食储备机构能否涉足经营领域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专门对转基因问题做了原则性的定性: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对此,农科院研究员、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副主任黄大昉表示,农业部科技司主抓的转基因重大技术专项工程实际上就是要产业化,所以不排除在《粮食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农业部就有关转基因内容提出不同见解。 而关于粮食储备企业不得进行经营活动的规定,则对近年来中储粮从“大粮仓”到“大粮商”的扩张势头构成压力。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向记者表示,《粮食法》草案由国家发改委和粮食局牵头起草,可能更多地体现粮食主管部门的意见,但是粮食问题还牵涉到农业、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和粮食收储和经营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征求社会意见和未来全国人大审议之时,还会有激烈的利益博弈,最后定稿必将是各方意见充分协商、妥协之后的结果。 转基因再起争议 《粮食法》从动议起草至今已经8个年头。 据中国人民大学农发院教授孔祥智介绍,2004年《粮食法》就动议起草,然而直到2009年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才将制定《粮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而农业转基因方面的立法立规起步更早。 黄大昉向记者表示,早在1996年7月农业部就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但是这些都只是部门和国务院的法规,而非国家性的法律。 事实上,早在10多年前,环保部门就准备着手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制订,但迄今为止,一直没有明显的进展。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主粮不得擅用转基因技术,全国人大农委委员张晓山表示,“《粮食法》主要是关于粮食生产、收储、流通加工的法,转基因问题在该法中只是粮食生产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只能定一个原则性的方向,具体的细则还需要制定更完善的专门性法规。” 黄大昉认为,征求意见稿关于转基因的说法,与现行转基因方面的法规并无明显冲突,“但它说不得擅自在主粮上应用转基因技术,这个说法不太科学。因为很多转基因研究项目就是包括了技术的应用、推广和生产在内”。 黄大昉表示,他本人不能代表农业部的官方说法,但从他跟农业部相关机构的接触中,大致可以判定农业部对转基因问题的立场,“在技术研发上积极推进,但在生产、应用上要严格管理”。 “毕竟这还是草案,定稿还得征求各方意见,我觉得农业部在这方面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表态,而非模糊应对。”黄大昉说。 储粮机构不得插手经营? 征求意见稿对粮食的储备和经营行为也作了规定。 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储备粮,不得利用储备粮进行商业经营,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规定的活动。 接近中储粮的人士表示,上述条款如果在定稿中保留的话,那无疑是给中储粮试图进行粮食经营业务的尝试画了一个句号。 事实上,中储粮一直试图通过其手中掌握的大量粮食资源进行粮食的加工、贸易业务。中储粮方面的理由是这些粮食白白放在那儿,不进行适当经营,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2010年10月,国务院曾专门下文,叫停了中储粮的粮食经营行为,该文要求中储粮停止一切“经营性”购销业务,也就是说,除了对国家储备粮进行收储、轮换等“政策性”业务之外,中储粮不能再进行其他粮食购销经营。 孔祥智表示,征求意见稿如此规定,将以法律形式厘清中储粮等粮食储备机构的职能只进行粮食的收储、轮换,作为国家粮食总量调控的一个工具性机构,而非盈利机构。 “当初推出粮食储备制度之时就明确规定将储备和经营职能分开,中储粮只有储备功能,经营这块让粮食市场的经营主体去做,两者不能紊乱。”孔祥智称,粮储制度出台之前,我国粮价一直出现波动不稳的情况,就是因为储备和经营职能划分不清,市场过于分散的缘故。 不过,上述接近中储粮人士表示,近几年来,中粮等粮食经营企业也获批进行粮食储备,《粮食法》草案作出上述规定之后,是否意味着这些被允许进入储备环节的粮企将会被清理出场尚待观望。 张晓山表示,中储粮近几年来连发腐败窝案,除了违规挪用收储资金外,违规经营活动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征求意见稿虽然禁止粮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但具体如何监管还需要具体细化,且定稿最后如何规定尚需征求各方意见。 公开资料显示,中储粮总经理兼党组书记包克辛同时是本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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